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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方面的提醒:不准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2010-03-10
      

“政者正也”。《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纪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少犯或不犯错误,应该是很有裨益的。2010年,逐期刊登《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本期为第一期第二项提醒

002经济方面的提醒:不准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指出,《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使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上列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

特别提醒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为了加快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出台了适用于党政干部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因此,在制定这些奖励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队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如果有与条文精神相抵触的内容,就应当修改或者废止。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至于在年终评优评先时,对积极引进资金、项目的党员干部给予鼓励,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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