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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聘教师被拒起诉后达成调解引争议
2013-01-28
    

  近日,一则“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首获就业歧视赔偿”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记者调查发现,当事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齐(化名)是在起诉后与当地教育体育局达成调解,拿到补偿费和帮助金4.5万元的。此案也引发争议:传染病感染者/患者当教师,算不算就业歧视?

  “首获就业歧视赔偿”?实为“调解达成的人道补偿和经济帮助金”

  2012年6月,小齐报考江西省进贤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并顺利通过笔试、面试。然而,因HIV—1抗体阳性,小齐体检不合格未被录用。

  2012年11月26日,小齐正式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以艾滋病感染者为由认定体检不合格,剥夺其受聘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益。

  小齐提起诉讼后,进贤县人民法院按照程序主持调解,双方于2012年1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记者在调解书上看到:双方一致同意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小齐同意撤回诉讼,进贤县教育体育局本着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撤诉后补偿小齐各项备考费用3000元,包括报名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考虑到其实际困难,县教育体育局愿意给予经济帮助金42000元,共计45000元。

  教师体检应当按公务员标准吗?律师认为不应参照

  小齐认为,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进行HIV检测,侵犯了其隐私权。

  据介绍,此次招聘过程中,南昌市中小学(幼)教师招聘体检工作,根据当地事业单位招聘规定,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教师并不属于公务员。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认为,对艾滋病的检测应该严格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除了国家有规定的军人和公务员群体,其他人群非经个人同意不能随意检测。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梁枫认为,事业单位招聘不应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

  中小学教师需要检测HIV吗?据相关规定教师应无传染性疾病

  记者了解到,根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和教师资格申报相关规定,“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艾滋病毒检测阳性者”,体检不合格;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

  而小齐引用的《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全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有教育主管部门人士指出,教师招录过程中,一般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应聘者,如肝炎、肺结核、性病、艾滋病等都不录取,基于几方面原因:一是政策角度,教师资格认定时要求无传染性疾病;二是保护儿童角度,避免危害儿童健康;三是社会反对声音,传染病患者当老师,学生家长必然质疑学校,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而梁枫认为,从教育角度,对教师身体条件进行缩小性解释,可以理解。但从就业公平角度,基于艾滋病传染仅限3种途径,教师工作并无传染危害,故不应属于上文中的“但是”情形。

  对此,一些网友表示,必须考虑到教师等职业的特殊性。一位小学生家长告诉记者,自己肯定不能接受孩子的老师是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虽然艾滋病传播途径有限,可老师不能患有传染性疾病,这是对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负责。(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 魏本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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