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 VPN入口 | 网站地图 | 繁体版 | English
  首  页
机构信息 防治动态 会议培训 科学研究 经验交流 技术指南 健康专题 资源下载 服务信息
  政策法规  综合防治  疫情监测  实验室检测  健康教育  行为干预  治疗关怀  督导评估  国际合作
 
  媒体报道 当前位置:首页>>旧版网站>>防治动态>>媒体报道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并于2013年3月24日实施
2013-03-21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3324正式实施。有关答问如下:

  一、 《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为加强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1991年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办法》。20多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结核病防治形势、政策环境、工作要求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已不能适应防治工作需求,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结核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同时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病控制策略更加强调提升短程督导化疗等基本工作的质量,注重应对耐多药肺结核、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新挑战,这也与全球防治战略调整相一致。二是为适应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我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已初步形成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配合的防治结合新局面。《办法》强调的以疾控系统为主体的防治模式正在逐步改变。三是近年来我国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并颁布了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等工作的多个法规规章,对包括结核病在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因此,修订《办法》已十分必要。

  2010年底开始,卫生部启动修订工作,按照依法、科学适用、权责明确、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中“结核病”所指的范围是什么?

  《办法》中所称的结核病特指肺结核,不包括肺外结核。在我国,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约100万例,发病和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国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肺结核患者和感染者数量庞大,通过呼吸道传播易造成疫情蔓延,对社会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三、《办法》对相关机构的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的职责。一是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等。三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的相关信息的录入;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四是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五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对辖区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四、《办法》对于结核病的预防做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开展对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二是规定对适龄儿童规范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三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对重点人群进行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做好肺结核的筛查工作。四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结核病实验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五是明确了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办法》对于患者的发现、报告与登记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转诊。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转诊未到位的结核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追踪;三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登记,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四是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办法》对于患者诊断和治疗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二是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四是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诊疗服务。(来源:卫生部网站)


 
 
附件:
 
 
字体大小
健康咨询 留 言 板
领导信箱 邮件订阅
在线调查 RSS订阅
 

Copyright©2002-2023 版权所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版权与免责声明 建议使用 1024*768 分辨率,IE6.0以上浏览器  京ICP备15059134号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百路155号 邮 编:102206 联系电话:010-58900922(中心办公室)
E-mail:office606@chinaaids.cn (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