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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省新疆自治区配合国艾办完成《艾滋病防治条例》立法后定量评估工作
2013-01-11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颁布,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了解《条例》设定的有关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性,了解各级政府、条例执行机构及各相关方对条例中设定的法律制度的认知水平,有关制度的执行及执行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2007年1月15~18日,由新疆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疾控中心性艾中心配合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级调查员,顺利完成了对新疆自治区本级,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磨沟区,昌吉州昌吉市和呼图壁县4个县(区)的8类人群的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这些人群包括: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层,政府各部门,社团、组织和个人,企事业单位,疾控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及其家属。

        本次评估仅涉及《条例》规定的5项主要制度,即: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的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制度;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制度和安全套推广使用制度。(新疆自治区疾控中心性艾中心 龚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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