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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方面提醒:不准用公款旅游和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2010-06-03
       “政者正也”。《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纪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少犯或不犯错误,应该是很有裨益的。2010年,逐期刊登《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本期为第二期,第四项提醒。

  004公务方面提醒:不准用公款旅游和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一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中纪发[2005]8号)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特别提醒】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但是,党员领导干部万万不可以脱离实际,追求一种国家、社会和群众难以接受的过高、过奢的生活方式。对条文中所禁止的,特别要注意不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1)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3)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擅自用公款包租会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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